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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以52票贊成、7票棄權通過修訂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湖南省實施辦法》)。
2011年3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為了使地方水土保持法規能夠更好地與上位法相銜接,適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為構建生態安全屏障,提供法律保障,湖南省水利廳于2011年啟動了《湖南省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組織了八次范圍較廣的省內調研,多次到兄弟省份學習取經,反復數次征求發改、環保、國土、林業、交通等部門意見,兩次召開聽證會,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先后二十余次易稿。《湖南省實施辦法》本著結合湖南省的具體情況,不照抄上位法的原則,對上位法的相關條款做出了補充和細化。突出了: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的劃定原則;在風化花崗巖、紫色砂頁巖、紅砂巖、泥質頁巖坡地設置了低于25度的禁墾坡度;設定了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水土流失防治義務;分項目類型對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了具體要求;增加了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開采零星礦產資源等行為的禁止性條款;明確了水土保持設施專項驗收規定;加強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的監督等內容。
《湖南省實施辦法》的審議通過,標志著湖南省水利法制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水土保持工作進入了新的起點,對湖南省水土資源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