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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水利工程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為水利部水總[2014]429號文發布的《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工程部分)等現行計價依據的補充規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為水利部水總[2003]67號文發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等現行計價依據的補充規定。
一、工程部分
(一)費用構成
1.建筑及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材料補差及稅金組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金指增值稅銷項稅額,間接費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計入企業管理費。
2.按“價稅分離”的計價規則計算建筑及安裝工程費,即直接費(含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材料補差均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并以此為基礎計算增值稅稅金。
3.水利工程設備費用、獨立費用的計價規則和費用標準暫不調整。
(二)編制方法與計算標準
1.基礎單價編制
(1)人工預算單價
人工預算單價與現行計算標準相同。
(2)材料預算價格
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保險費和采購及保管費等分別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采購及保管費,按現行計算標準乘以1.10調整系數。
主要材料基價按表1調整。
表1 主要材料基價表
序號 |
材料名稱 |
單位 |
基價(元) |
1 |
柴 油 |
t |
2990 |
2 |
汽 油 |
t |
3075 |
3 |
鋼 筋 |
t |
2560 |
4 |
水 泥 |
t |
255 |
5 |
炸 藥 |
t |
5150 |
(3)施工用電、風、水價格
1)施工用電價格
電網供電價格中的基本電價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柴油發電機供電價格中的柴油發電機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和標準不變。
2)施工用水、用風價格
施工用水、用風價格中的機械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和標準不變。
(4)施工機械使用費
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5調整系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11調整系數,安裝拆卸費不變。
掘進機及其他由建設單位采購、設備費單獨列項的施工機械,臺時費中不計折舊費,設備費除以1.17調整系數。
(5)砂石料單價
自采砂石料單價根據料源情況、開采條件和工藝流程按相應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進行計算,并計取間接費、利潤及稅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稅金的單價參與工程費用計算。
外購砂石料價格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基價70元/m3不變。
(6)混凝土材料單價
混凝土材料單價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項材料的數量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價格進行計算。
商品混凝土單價采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基價200元/m3不變。
(7)未計價材料價格
建筑及安裝工程未計價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
2.其他直接費
計算標準不變。
3.間接費
按表2標準調整。
表2 間接費費率表
序號 |
工程類別 |
計算基礎 |
間 接 費 費 率(%) |
||
樞紐工程 |
引水工程 |
河道工程 |
|||
一 |
建筑工程 |
|
|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費 |
8.5 |
5~6 |
4~5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費 |
12.5 |
10.5~11.5 |
8.5~9.5 |
3 |
砂石備料工程(自采) |
直接費 |
5 |
5 |
5 |
4 |
模板工程 |
直接費 |
9.5 |
7~8.5 |
6~7 |
5 |
混凝土澆筑工程 |
直接費 |
9.5 |
8.5~9.5 |
7~8.5 |
6 |
鋼筋制安工程 |
直接費 |
5.5 |
5 |
5 |
7 |
鉆孔灌漿工程 |
直接費 |
10.5 |
9.5~10.5 |
9.25 |
8 |
錨固工程 |
直接費 |
10.5 |
9.5~10.5 |
9.25 |
9 |
疏浚工程 |
直接費 |
7.25 |
7.25 |
6.25~7.25 |
10 |
掘進機施工隧洞工程(1) |
直接費 |
4 |
4 |
4 |
11 |
掘進機施工隧洞工程(2) |
直接費 |
6.25 |
6.25 |
6.25 |
12 |
其他工程 |
直接費 |
10.5 |
8.5~9.5 |
7.25 |
二 |
機電、金屬結構設備安裝工程 |
人工費 |
75 |
70 |
70 |
4.利潤
計算標準不變。
5.稅金
稅金指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稅率為11%。
自采砂石料稅率為3%。
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細部結構指標暫不做調整。
建筑工程定額、安裝工程定額中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費、其他機械費費率不做調整。
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安裝工程定額,其人工費費率不變,材料費費率除以1.03調整系數,機械使用費費率除以1.10調整系數,裝置性材料費費率除以1.17調整系數。計算基數不變,仍為含增值稅的設備費。
(三)概(估)算編制
前期工作階段編制概(估)算文件時,材料價格應采用發布的不含稅信息價格或市場調研的不含稅價格。過渡階段采用含稅價格編制概(估)算文件時,項目審批前應按本辦法調整概(估)算成果,其中材料價格可以采用將含稅價格除以調整系數的方式調整為不含稅價格,調整方法如下:
1.材料原價
(1)主要材料除以1.17調整系數,主要材料指水泥、鋼筋、柴油、汽油、炸藥、木材、引水管道、安裝工程的電纜、軌道、鋼板等未計價材料、其他占工程投資比例高的材料。
(2)次要材料除以1.03調整系數。
(3)購買的砂、石料、土料暫按除以1.02調整系數。
(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調整系數。
2.運雜費
按原金額標準計算的運雜費除以1.03調整系數,按費率計算運雜費時費率乘以1.10調整系數。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一)調整原則
1.工程單價
(1)開發建設項目
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費按“價稅分離”的計價規則計算,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單價分析程式不變,稅前工程單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利潤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設備安裝費率暫不做調整。
(2)生態建設工程
工程措施、林草措施費和封育治理措施按“價稅分離”的計價規則計算,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單價分析程式不變,稅前工程單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間接費、利潤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設備安裝費率暫不做調整。
2.有關費用
水土保持工程設備費,苗木、草、種子費和獨立費用計價規則和費用標準暫不做調整。
(二)費用構成
1.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開發建設項目和生態建設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費用構成與水總[2003]67號文費用構成內容一致。
2.間接費中的企業管理費在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費用構成的原組成內容基礎上,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費(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的稅金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應計入其費用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編制方法與計算標準
1.人工預算單價
人工預算單價按現行標準執行,暫不做調整。
2.材料預算價格
材料預算價格根據其組成內容,按材料原價、包裝費、運輸保險費、運雜費、采購及保管費和包裝品回收等分別以不含相應增值稅的價格計算。
開發建設項目:工程措施材料采購及保管費費率調整為2.3%,植物措施材料采購及保管費費率調整為0.55%~1.1%。
生態建設工程:工程措施材料采購及保管費費率調整為1.7%~2.3%,林草措施、封育治理措施材料采購及保管費費率調整為1.1%。
3.施工用電、水、風價格
(1)施工用電價格
開發建設項目:電網供電價格中的基本電價為不含增值稅價格;柴油發電機供電價格中的柴油發電機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不做調整。
生態建設工程:電價暫不做調整,或按當地不含增值稅的實際價格計算。
(2)施工用水、用風價格
開發建設項目:施工用水、用風價格中的機械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不做調整。
生態建設工程:水價、風價均不做調整,或按當地不含增值稅的實際價格計算。
4.施工機械臺時費
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的基礎價格計算。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7調整系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11調整系數,安裝拆卸費不變。
5.砂石料單價
外購砂、碎石(礫石)、塊石、料石等應按不含增值稅的價格計算,其最高限價按60元/m3計取。自采砂石料單價應分解為原料開采、篩洗加工、成品骨料運輸等工序,按相應定額和不含增值稅的基礎價格進行計算。
6.混凝土單價
混凝土材料單價應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項材料的數量和不含增值稅的價格進行計算。
7.其他直接費
計算標準不變。
8.現場經費
計算標準不變。
9.間接費
開發建設項目、生態建設工程間接費費率按表3標準調整。
表3 間接費費率表
序號 |
工程類別 |
計算基礎 |
間接費率(%) |
一 |
開發建設項目 |
|
|
(一) |
工程措施 |
|
|
1 |
土石方工程 |
直接工程費 |
3.3~5.5 |
2 |
混凝土工程 |
直接工程費 |
4.3 |
3 |
基礎處理工程 |
直接工程費 |
6.5 |
4 |
其他工程 |
直接工程費 |
4.4 |
(二) |
植物措施 |
直接工程費 |
3.3 |
二 |
生態建設工程 |
|
|
(一) |
工程措施 |
直接費 |
5.5~7.6 |
(二) |
林草措施 |
直接費 |
5.5 |
(三) |
封育治理措施 |
直接費 |
4.4 |
10.利潤
計算標準不變。
11.稅金
稅金按增值稅稅率11%計算。
12.概算定額
概算定額中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費(零星材料費)、其他機械使用費(其他機械費)暫不做調整。飛機播種林草定額中的飛機費用按不含增值稅的價格計算。
(來源:水利部辦公廳:辦水總[2016]132號)